在中国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的解约期限
在中国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的解约期限
本篇为中德劳动法比较分析系列的最后一篇,将对在中国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进行简要介绍。
11.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
在德国,保密义务一般适用于整个员工在职期间。雇佣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仍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德国,竞业期限不得超过离职后的两年。雇主需要向雇员支付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每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不得低于雇员离职前最后一年年薪总额的50% (含基本工资、奖金、分红、各类补贴、津贴等)。员工的其他收入也可计算在内。竞限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和时间期限应合理。
通常来说,在中国,不管公司与员工是否签有保密协议,无论员工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只要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员工就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通常包含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如公司各类不得对外宣传和透露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内部工作程序文件和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人员及薪资状况、客户数据、业务渠道及未公开的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等。
在中国常见的是,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写明员工需要保守公司哪些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涉及核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公司也会和员工单独签署《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在中国,竞业期限由雇主和雇员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雇主需要向雇员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雇主和雇员双方通常情况下会协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如果公司未按照约定向雇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如果雇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雇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雇员竞业限制补偿金,雇员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雇主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和要求会各有不同。在中国,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应包含行业和地域范围,即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哪些地区或城市开展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或受雇 (服务) 于哪些竞争公司,及不得抢夺原公司的那些客户等。此外,双方还应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即员工在离职后多长时间内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再次,双方还应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明确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将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支付多少违约金等。最后,双方还需明确如果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解决,如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有很大区别的,下表是两者的对比:
对比范围 | 保密协议 | 竞业限制协议 |
适用人员 | 所有员工 | 通常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期限限制 | 可以有期限限制也可以没有期限限制 | 不得超过二年 |
经济补偿 | 公司一般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 公司需要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赔偿责任 | 公司可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可以按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
12.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
试用期内解除
在德国,在试用期间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雇主和雇员需要提前14天书面通知对方。
在6个月的试用期内,雇主可以无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类似德国的Abfindung)。
在中国,在试用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雇员需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雇主。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雇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需要提前3天通知雇主,但没有规定试用期内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几天通知员工本人。
很多公司认为,在试用期间,对于不满意的员工公司可以以任何理由或不需要理由任意炒员工鱿鱼,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公司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辞退的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职责没有明确的描述,及在试用期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也有没有记录和评价等,则属于违法辞退,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与德国不同。
如果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可以主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N个月工资的赔偿金。(N指工作年限,比如员工工作5个月被炒鱿鱼,N=0,5,员工有权获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员工可要求继续留在公司任职,不同意双倍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后解除
在德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与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相关,最短的通知期限为一个月,通常以当月15日或月底起算。雇员工作年限越长,提前通知的期限越长。在中国,无论员工什么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仅为30天,见下表:
德国 | 中国 | |
本公司工作年限 | 从月底开始生效 | 30天 |
2年 | 1个月 | |
5年 | 2个月 | |
8年 | 3个月 | |
10年 | 4个月 | |
12年 | 5个月 | |
15年 | 6个月 | |
20年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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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芳 (bdp中国区合伙人),Frank Yang (bdp中国法律顾问)
译: Sara Zimmermann (bdp柏林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