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在中国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方面的相关注意事项

鉴于越来越多的德国母公司德籍高管担任中国子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法人职务,我们现在就为大家总结归纳总经理在中国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方面的相关注意事项。

问题1:在民事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总经理可能需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除非总经理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总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所需承担责任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

1) 对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要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公司本身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对外部相对人承担的责任:

如果您只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鉴于“总经理”的职位在一般观念中会被认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相应事务,也会被认为有权对公司及其人员实施管理。因此,如果其自身实施任何法律行为,或有可能被证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行为与其有关或受其管理,则即使是挂名总经理、即使存在有关内部协议,但该内部协议并不能对外部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2:在行政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总经理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非总经理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行政责任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对于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责任项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鉴于 “总经理” 在一般观念里会被认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其不能仅仅凭借证明其对公司行为不知情而主张不承担责任,而应当证明其对公司行为不承担任何管理职责,且实际上也未实施任何管理行为,否则其可能会因为未履行职责而照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总经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违反商标法、非法经营罪等。

根据《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罪名中,绝大部分的刑罚都是对单位本身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判处刑罚。虽然在此情况下,总经理并不必然承担相应责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分析和判断总经理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畴,但总经理仍然有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问题4:如果公司出现员工身亡、公司火灾等,总经理是否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员工身亡、公司火灾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3条,则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同时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各种情形下,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罚款等行政责任。若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等,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消防法》第16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67条规定,若企业违反该法第16条等条款的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问题5: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对总经理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由此可知,在此种情况下,会受到相应限制措施的人员一般仅为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若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公司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不动产、高档装修房屋、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旅游、度假或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

若公司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履行的,该公司可能会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该份面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就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而被公布之人的声誉或信用也很可能随之受到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125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该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6:总经理在德国的私人财产是否也要被用作中国公司财产偿还债务?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而总经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公司股东,也就无需以自身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