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德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影响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的一大变化是:对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期限做出了重大调整,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股东需要合理规划出资期限和出资额,我们建议德国母公司事先算好需要准备多少注册资金,资金何时需要全部到位。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8年《公司法》 12023年新《公司法》 2变化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了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实缴到位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了股东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时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建议企业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确保注册资本按期足额缴纳。

文: Frank Yang (律师), Fang Fang方芳 (博曼德中国区合伙人)
译: Sara Zimmermann (高级顾问), Fang Fang方芳 (博曼德中国区合伙人)

脚注 

1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11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11/05/content_2065671.htm

2 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