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
时至今日,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利润不断积累。本文将从利润汇出的材料准备及要点来简述利润分配。
通常,从中国子公司向德国母公司分配利润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 完成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 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
- 如果资产负债表中有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当年利润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
- 必须足额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因此,中国子公司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相关准备金后,才可按规定向德国母公司分配利润。
通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的相应流程为:
- 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
- 税务机关审核受益所有人
- 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并代扣缴预提所得税*
- 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向境外以外汇方式支付红利。
*代扣缴所得税税率通常情况下为10%(符合当前中德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为5%,详细信息见下表)。
5%
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10%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15%
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取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于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摘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股息
相关要点补充:
如果单笔付汇金额大于5万美元,需要在税务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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