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新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35号,对下列事项作出了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期限判定标准
除其他事项外,对在中国居住的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期限的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该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和境外的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如果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该6年规则的居住期限从2019年1月起计算。2019年之前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则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在过去六年的任一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未居住满183天的,则由境外分支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所得,不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六年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同样适用此种情况,但连续的年数将重新计算。
停留一天的定义
一个纳税年度内,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居住时间以其居住的总天数计算。在中国停留当天满24小时视为一天。
如果个人在一天中在中国境内停留不满24小时,则不算作停留一天。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外居住不满90天的,只就其在中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的部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六年规则”最重要的内容总结如下:
- 根据原有法规的要求,外国个人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5年的,第6年起居住满1年的,须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该期限被延长至6年。在中国工作的个人现在可以在中国时间而免于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税
- “六年规则”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六年中离境连续超过30天,其居住时间将会重新计算。
- 自2019年1月起,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了至少183天,那么其在中国的停留时间会被认定为一年。
- 如果一个人在中国停留不满24小时,那么这一天将不会被认定为停留一天。
- 与“六年规则”相关的居住年数从2019年1月开始计算。2019年之前在中国居住的所有年度都不在该计算范围内。
在中国居住天数 |
中国来源所得 |
外国来源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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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公司承担 |
由外国公司承担 |
由中国公司承担 |
由外国公司承担 |
<90天(非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不征税 |
不征税/征税 |
不征税 |
>90,<183天(非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征税 |
不征税/征税 |
不征税 |
>183天,无六年记录(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不征税 |
>183天,有6年记录(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对于中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将双重征税协议考虑在内。包含双重征税协议的情况将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