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原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新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趋同。但IFRS 16要求,如果承租人采用IFRS 40中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则对符合IFRS 40中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使用权资产也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

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I.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初始计量

借: 使用权 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 费用)

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2. 后续计量

(1) 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

借: 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2) 支付租赁付款额时

借: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贷: 银行存款等

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II.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1. 初始计量

借: 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借可贷)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 后续计量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经营租赁: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 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每期租金)

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I. 对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影响

原准则对于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所以容易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如果执行新租赁准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会增加,从而会导致资产负债率增加。其次,对于现金流量表来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相关的数据也会发生变化。新准则对于利润表影响不大,会存在前期利润偏低,但是后期会逐渐增高。

II. 对企业决策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实施前,承租人更多的选择租赁资产可能是为了避免在财务报表上反映更高的资产负债率。新租赁准则实施后企业对租赁资产的列报和披露要求,会影响企业对资产“买还是租”的业务决策。出租人的策略也需要更具市场变化而进行调整。

 

III. 对所得税处理的影响

在此之前,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会存有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新准则统一了会计处理方式,上述差异将存在于全部租赁业务中,必定会影响到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更增加了企业的税务处理难度。

新旧租赁准则的衔接

由于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变化较大,为使企业顺利过渡,新准则中提供了多种衔接方案。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完全追溯法和简化追溯法两种。

如果企业采用完全追溯法,则对于2020年1月1日仍在执行的经营租赁合同,应视同它们从租赁开始日起就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调整报告期财务报告期初数和可比期间财务报告。

如果企业采用简化追溯法,则可以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计影响数,仅调整首次执行当年财务报告期初数,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即使企业选择简化方法,也需要结合租赁期、租金支付间隔时间、每期租金、合理的折现率和租赁到期后相关资产的处理等信息,计算和调整2021年的财务数据。对于新发生的租赁业务,也需要计算确定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入账价值和后续期的财务费用等。这个计算过程是比较复杂的。我们的专业团队已经帮助我们的许多客户完成了这个衔接。如果您需要我们的帮助,请联络我们。

文: 尤昂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 Claudia Wulff (审计师/税务师), 译: Enrico Cordes (助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