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开始生效。我们需要关注的点。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开始生效,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建税条例》)。

紧接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发布,对城建税及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确定办法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未决问题。

本期新闻稿将结合《城建税法》和《公告》的新规定及目前征管中的实践操作,梳理《城建税法》正式生效后的新变动,并分析如何影响您公司实务操作。

变动点1: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城建税处理

该变动是一个新规则。在城建税条例和其他税收政策中没有提到过。

变动点2:明确免抵税额应计征城建税

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新变动,只是把在以前发布的政策条款吸收到《城建税法》里了。

变动点3:明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建税一致

对您公司实务操作的影响:

新政策的变化主要影响为对外非贸付汇代扣代缴税金。(背景:境外单位向境内提供服务时,境内单位作为服务接收方,需要就此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您公司作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境外支付劳务费、服务费、无形资产费用时,需要基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有),应同时代扣代缴附加税(城市减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最新政策,自2021年9月1日之起,境内公司向境外支付劳务费、服务费、无形资产费用时,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上述附加税费了。

需要注意的是,《城建税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征收城建税情形并未涵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境内不动产的情形。结合增值税相关法规,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位于境内的不动产时,仍应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等附加税费。